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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丽水一公园钢板脱落,17个月大幼童被砸身亡
一块几百斤的钢板,人碰一下就掉下来了。这是天生神力,还是钢板在"碰瓷"? 据现代快报报道,10月21日晚8点40分,浙江丽水龙泉市剑池街道,一处已验收投用的口袋公园里,雷女士一家三口在散步。三面镂空砖砌的景观墙,墙顶平铺着钢板。雷女士站在四五米外,孩子父亲带着17个月大的儿子在墙下玩。孩子正回头想跟妈妈说话,顶上的一块钢板突然脱落。父亲本能伸手去护,手臂和手指多处骨折。钢板同时砸中孩子头部,把孩子压在下面。几百斤的重量夫妻俩抬不动,四五名路人跑来才掀开。孩子血流不止,没了意识。当晚9点48分,孩子走了。 事发后,雷女士回现场拍照。三面景观墙,一面钢板正常,一面已移位外凸接近一半,一面就是脱落的那面。周围没有警示标识。如今三面墙被脚手架和围挡布封了起来,公园其余区域照常开放。 这个公园2025年通过验收对外开放,建设方是龙泉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城发集团),龙泉市建设局下属的城投单位。出事后,城发集团提出给30万元慰问金,避而不谈自身责任。 这一点,让雷女士一家难以接受。慰问的前提是施恩,赔偿的前提是认错。给30万慰问金,意思是"人道主义关怀一下",至于钢板为什么没固定、为什么外凸、为什么没块警示牌,一概不谈。 慰问金,替代不了本该有的赔偿与担责。 法律上可不是这么说的。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这一条实行过错推定,举证责任倒置。不用家属证明公园有错,得由公园一方自证没错。钢板没固定,一面墙外凸近一半,这本身就说明有安全隐患。 民法典第1198条还要求公共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几百斤的钢板搁在墙头,不固定、不警示,这本身就是安全隐患。 有一件事必须讲清楚。警方调取的公共视频里,有一个摄像头拍到父亲当时有跳跃动作,碰到了钢板。父亲事后回忆,确实触碰到了。于是有一种声音开始冒头:是家长自己碰掉的,怪得了谁? 一块几百斤的钢板,如果被一个成年人一次普通触碰就碰掉了,那它在此前任何一个夜晚、面对任何一个路过的人,都已处在随时可能坠落的状态。碰,只是压垮它的最后一根稻草,不是它悬在头顶的原因。原因在它一开始就没被固定,在外凸近一半却没人管,在上方连块提示牌都没有。 孩子父亲那一碰,证明的不是家长的过错,恰恰是这块钢板的安放有多不结实。 公共空间的安全底线,不该建立在"没人去碰"的侥幸上,而该建立在"即便有人触碰也不会出事"的基础上。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,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注意,是减轻,不是免除。就算认定孩子父亲那一碰有轻微过失,最多按比例分担,绝不可能把主要责任推给孩子父亲。 真正该追问的,是"验收合格"这四个字。2025年验收,2026年出事。验收的时候,这块钢板是怎么过的关?是固定件设计或施工本身存在缺陷,还是日常巡检维护遗漏了隐患? 验收合格不是一劳永逸的通行证,只是一张入场券。公园的管理方在日常巡检和维护中,是否注意到这一隐患?没注意到,算不算巡检不到位?注意到了却没及时处理,算不算失职? 那块钢板砸下来的瞬间,检验的不只是钢板的固定件,更是一座城市对普通人生命的态度。只有把"为什么会掉下来"查清楚,把"谁该负责"说明白,把"以后怎么防"落实到位,那个小小的生命,才不至于白白失去。 一个无辜的孩子已经没了,建设方和管理方该做的,是担起责任、查清漏洞、改正问题,而不是用30万慰问金,把失去孩子的父母搪塞过去。 来源 | 大象新闻评论员 邱延波 特别